一、办理房产登记是谁的义务
1、《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五条、第五百九十八条的规定,转移标的物所有权于买受人也是出卖人应负的义务。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房产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我国的不动产物权变动采取的是交付并登记的模式。因此,房地产开发商不仅要履行交付房屋占有、使用权的义务,更重要的是按照合同约定或法定日期履行办理房产过户登记的义务,出卖人不按约定或法定期限履行办证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及建设部发布的《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规定,房屋所有权证书的办理取得,应由买受人按规定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房产出卖人应当协助买受人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和资料。
据此规定,在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程序中,主要义务人应为房屋买受人,而出卖人房产开放商的义务却仅是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协助买受人完成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
上述规定和房屋所有权登记的现实中,出卖人房地产开发商的协助义务主要为:
首先要完成商品房的初始登记。按照建设部发布的《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规定,出卖人应在房屋竣工后的三个月内向登记机关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并提交《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房屋竣工验收报告》、测绘资料以及其他公司营业执照等有关的证明文件,属于期房预售时,还应提交《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等资料。出卖人房地产开发商按期交付相关办大证费用,并将上述证明文件备齐提交房地产权属登记部门,取得登记部门出具的收件单等证明材料,即可认为出卖人已完成房屋的初始登记义务。
其次需配合房地产测绘部门为商品房重新测绘,以便为购房者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提供依据。
再次提供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和房屋所有权登记的相关证明材料,为买受人在约定或者法定的期限内,向登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时,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如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的手续)。
相关办证手续办妥后,房产开发商还应履行告知买受人办证的义务,当然也可以接受买受人办证委托,代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
二、开发商逾期办房产证的责任
按照《解释》第四百七十六条规定,在合同约定的期限或者法定的期限届满时,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即因出卖人的土地使用手续不合法、未支付全额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违规开发建设、没有通过综合验收、所售房屋设定的抵押尚未注销等等。
总之就是在合同约定或法定的期限内,不能提交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应具备的文件材料,导致买受人未能按期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出卖人应按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无约定时,可以按《解释》第四百七十六条规定执行,即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但是,因买受人拒不支付过户契税、相关费用等自身原因,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逾期办证,出卖方不存在逾期办证的违约责任。
综合上述,小编整理有关房产登记的相关内容。在实践中,不少购房者认为房屋产权办理是由开发商负责。但实际上,在房产证办理的过程中,开发商所负有的是协助办证的义务。但如果开发商逾期办证,是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的。更多相关法律问题,衡阳律师网www.fenxiangshe.cn提供专业法律咨询服务,为您维护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