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公证要注意哪些问题
一、主体须合格
(一)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公证的主体是特定的。夫妻财产约定协议,顾名思义就是夫妻或将要成为夫妻的双方当事人以协议的形式对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或婚后夫妻财产的分配及产权归属等事项达成的协议。因此若男女双方未结为夫妻,财产的约定协议就不能作为《民法典》意义上的夫妻财产约定来看,而只能是一般的民事协议。
(二)双方当事人须达到法定结婚年龄。《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七条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为了有效防范早婚现象的出现,公证机构在办理婚前财产公证时,应仔细审查双方当事人的年龄,对于未达法定婚龄的当事人应不予办理公证。
(三)双方当事人须有完全行为能力。只有具备完全行为能力时,夫妻双方才能有资格签订财产约定协议。如果不具备完全行为能力,如精神病人不能辨别自己的行为或不能完全辨别自己的行为,无法表达自己的真实愿望,既使双方订立了财产协议,公证机关也不应予以公证。
二、财产约定协议必须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夫妻双方之所以采用约定夫妻财产制,主要是基于保护夫妻双方各自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预防和减少婚姻纠纷的需要。夫妻财产约定协议是一种具有人身关系的协议,应由夫妻双方亲自到公证处办理,他人不能代理,如某女之母以其女工以忙为由代女来我处申请办理婚前财产公证,但这是不能公证的。因为夫妻财产公证须是夫妻双方完全自愿,亲自到公证处申请。并且,财产约定协议须出自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任何以欺诈、胁迫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作出的财产约定都是无效的,因一方误解而作的财产协议也无效。约定所追求的是明确财产归属。
夫妻在家庭中的地位平等,不仅指人格平等也指经济地位平等。凡在夫妻财产约定协议中约定财产完全归夫或妻一方的,均不符合立法本意。如果这样规定就可能从根本上破坏男女平等的《民法典》基本原则,而在夫权思想占统治地位的社会里,受害的大多为妇女。另外,这种约定也有逃避债务的嫌疑。因此,公证人员在承办此类公证时,必须作好调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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