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奸罪中性防卫能力减弱怎么认定
1、在奸淫妇女的案件中,被害妇女有明显反抗表示,这一事实足以表明这种行为是违背妇女意志的,不论被害人精神状态是否正常,均按《刑法》第236条强奸罪处理,不需对被害人的性自我防卫能力进行鉴定。但对被害人的精神状态仍有必要进行鉴定,强奸精神病患者或严重痴呆者,可按情节恶劣引用相应条款加重处罚。
2、如果犯罪嫌疑人明确表示在实施违法行为前或当时,已知道被害人是精神病患者或痴呆(程度严重)者,而与其发生性行为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于1984年4月28日联合发出《关于当前办理强奸案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明知妇女是精神病患者或痴呆(程度严重),而与之发生性行为的,不管犯罪分子采取什么手段,都应以强奸罪论处……”,鉴定人只对受害人的精神状态进行鉴定,不必对性自我防卫能力进行判定,而司法实践中,办案人员往往要求对被害人进行性自我防卫能力鉴定,据统计,2003年以来,开封县检察院审查起诉此类案件8件8人,均是嫌疑人明知被害人精神病患者或痴呆者,又对被害人进行了性自我防卫能力鉴定,这不仅浪费司法资源,增加当事人的讼累,而且很可能导致案件审理复杂化,使犯罪分子有机可乘。
3、“与间歇性精神病患者在未发病期间发生性行为,妇女本人同意的,不构成强奸罪”,对这类案件,只需委托鉴定机构,对被鉴定人作出是否属间歇性精神病患者,其发生性行为时是否属于疾病的间歇期,也没有必要进行性自我防卫能力的鉴定。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不管强奸罪中的性防卫能力减弱如何认定,只要受害者遇到了此类的伤害,就应该要马上的去报警让法律给保护自己。如果您对于强奸罪中性防卫能力减弱认定的情况不知道该怎么样去找律师,欢迎您找寻衡阳律师网www.fenxiangshe.cn在线律师帮助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