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外,当事人还要协助理赔人员查验受损车辆.领取,凭该单到保险公司指定修理厂修理受损车辆。如果要求到其他地方修理,必须在托修单估价范围内修理,超出部分,修车质量及其他后果自负。结案或修车后应在一周内将单据交回保险公司.
如果是一般车损事故,没有人身伤亡应提供以下证明单据:
一是出险通知书;
二是出险证明;
三是事故车辆修理托修单;
四是修车发票;
五是结算清单,维修车辆施工单)原件;
六是修理材料清单原件。
如果涉及人身伤残,死亡事故,除以上证明外,还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是伤者诊断证明;
二是残者法定鉴定书;
三是死者的死亡证明;
四是抢救、治疗以及其他各种费用收据,补偿费收据;
五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六是交通事故赔偿调解书;
七是伤亡者工资证明,家庭情况证明或者有关情况公证书;
八是其他必要证明.
如果是经保险公司同意从国外自行进口的配件应提供如下证明;一是发票,二是装箱单;三是货运单;四是报关;五是税票。如果是在外省市出险应提供,一是代查勘报告书:二是修车协议书;三是事故照片.
如果单纯人身伤亡事故,请保户要妥善保管好特别要提醒的是;车辆修复或结案后3个月内不提供证明单据的,保险公司将不负责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