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容留卖淫罪的构成特征有哪些
1、本罪侵的客体是社会风化和治安管理秩序;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组织多人进行卖淫的行为。所谓“组织”,是指以招募、雇佣、强迫、引诱、容留等手段,有计划、有组织地使他人从事出卖色相的活动。通常表现为两种形式。其一,设置卖淫场所或变相的卖淫场所从事卖淫活动。如以开办旅馆、娱乐城为名,而实际上以此作为卖淫的场所。其二,虽没有固定的卖淫场所,但通过控制的卖淫人员,有组织的进行卖淫活动。如某些饭店、旅馆的负责人组织服务员到店外从事卖淫活动。所谓“多人”,是指三人或三人以上,一般是女人,也包括男人;
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凡年满16周岁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为本罪的主体;
4、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一般出于牟利的目的;
5、法律依据:《刑法》
第三百五十九条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量刑处罚标准
1、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就本罪而言,只要行为人实施了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即具备了本罪客观方面的全部要件,实际上是否已经发生卖淫或者其他特定的结果,不影响犯罪既遂的成立。换言之,只要他人在行为人的引诱、容留、介绍下,已经着手实施卖淫行为,就应当认定行为人犯罪既遂。他人卖淫行为本身完成与否,与本罪既遂的成立无关;
2、犯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而情节严重的,一般有以下几种情形:
(1)多次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
(2)引诱、容留、介绍多人卖淫的;
(3)引诱、容留、介绍明知是有严重性病的人卖淫的;
(4)容留、介绍不满十四岁的幼女卖淫的;
(5)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3、以上就是容留卖淫罪的具体认定标准和处罚情况,对于犯罪嫌疑人存在容留卖淫的行为的,就已经构成了违法的事实,本罪在法律上的认定为行为犯,并不一定需要刑事犯罪事实结果才可以定罪,司法机关发现相关行为就可以判刑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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