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公证处办理公证事务,应当按规定收费。”这是我国实行公征收费制度的法律依据。公证机关为当事人办理公证事务,征收公证费用,是世界各国的通例,我国也不例外。实行公证收费制度,可以减少国家不合理的开支,减轻人民不合理的负担。这是因为公证机关在办理公证的过程中,从接受申请、调查到制作公证文书需要很多费用,加上公证处的办公费,这样所需的费用就更多了。如果这些费用都由国家财政开支,是不合理的;因为办公证的只是一部分人和单位。不能把为一部分人和单位利益支出的费用,转嫁给全民负担。当事人在办理公证后得到一定的利益,在办证时负担一定的费用是合情合理的。司法部、财政部于1981年2月13日发布了《公证费收费暂行规定》及《公证费收费标准表》,1983年7月4日,司法部、财政部对《公证费收费暂行规定》进行了修改、补充,1988年2月11日。司法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联合下发了新的《公证费收费规定》和《公证费收费标准表》,其标准如下:
一、按件收费。证明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经历。学历、国籍、委托书、亲属关系、婚姻状况、未受过或受过刑事处分;证明印鉴属实,证明副本、节本、译文本与原文本相符;证明劳动保险金、养老金、子女助学金;证明劳务合同,证明遗赠、赠与我国政府、团体、企事业单位的财产;证明商标注册等,均按件收取公证费。具体费用5元、10元、50元不等。二、按比例收费。证明股票或证明房屋转让、买卖;证明债权文书有强制执行效力;证明财产继承与赠与等,均按价值的一定比例收取公证费,标准为千分之三、千分之一、百分之一、百分之二等。如果当事人是以继承同一宗域外财产为目的而要求办理亲属关系、出生、死亡等多项公证的,只按财产继承的标准收一次费;疑难复杂的证明,可酌情增收,最高不得超过百分之五。三、在一定幅度内按件收费。经济合同公征收费标港按规定的总额分为七个档次,每件收费从十元至三千元不等。证明招标、拍卖、开奖;证明法人资格、收养、财产分割;证明产品抽样检测;证明担保书,证明公司章程、资信情况等有关文书;起草、修改合同文本、代写与公证事项有关的文书等,都规定了一定的幅度按件收取,最低为三元。最高为二百元。四、按年度收费。保管遗嘱或其他文件按年计收。保管时间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计算,每件收五至十元;五、比照收费;《公证费收费标准》未直接规定具核计收数额的,可以比照类似公证事项的收费标准或其他部门的收费标准收取公证费。如翻译费就可以参照文化部制定的翻译费标准收取。六、加倍收费。对办理公证申请的外国人、华侨和港澳同胞;以及外国、港澳台地区注册的法人的收费标准,按照国内的收费标准加收一倍数额的公证费;应说明的是:以上公征收费标准是1988年制定的,如果今后有新的规定,则应按新规定的公证收费标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