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购房合同公证需要哪些材料
购房合同公证需要当事人提供以下材料:
1、当事人身份证明。如法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护照、(港澳台侨胞)回乡证等,港澳办、台办或侨办出具的身份证明。
2、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明。
3、房地产权证(或国有土地使用证,期房)。
4、内(外)销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期房)。
5、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期房)。
6、房地产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现房)。
7、内(外)销商品预(出)售合同(商品房首次交易)或房屋买卖合同(二手房交易)。
8、国家机关、团体、国有企业应提供上级主管部门批准购房的书面证明,事业单位需提供上级主管部门同意购房的书面证明,集体企业应提供职工代表大会同意购房的决议,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应提供董事会同意购房的决议。
9、付款赁证(如已付款)。
10、前手购房合同、契税凭证(二手房)。
11、其他应提供的材料。
二、购房合同公证费用有多少
房屋买卖合同公证费用以合同成交价计算,按成交额的比例计收(司法部委托的境外律师公证收费例外)。商品房预售合同公证后,签订出售合同再进行公证的,每份合同只收200元人民币手续费。
为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上海市有关部门决定对购买空置商品房合同进行公证的,公证费减半收取。所谓空置商品房,是指自竣工验收日起已经空置满一年的商品房屋。
国家发计划委员会、司法部计价费(1998)814号文件对公证证明土地使用权出让,房屋转让、买卖及股权转让,规定收费标准如下:
标的额500000元以下部分,收取比例为0.3%,按比例收费不到200元的,按200元取。
标的额500001至10000000元部分,收取0.2%;
标的额10000001至20000000元部分,收取0.15%;
标的额20000001至50000000元部分,收取0.1%;
标的额50000001至100000000元部分,收取0.05%;
标的额100000001元以上部分,收取0.01%。
公证费实行当事人平均分摊的原则,当然也允许当事人一方在自愿的前提下多承担或全部承担公证费是没有法律依据的,也是不公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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