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生存权对未成年子女是法定义务
案情介绍
夫妻没离婚,孩子能否追讨抚养费?针对这一问题,近日,婴婴的父母在法庭上展开了激烈争辩。
这次起诉,母亲晓芬(化名)是婴婴的代理人,据小芬说,她和丈夫阿建(化名)是大学同班同学,双方于2001年登记结婚,2005年生下了婴婴。婚后,晓芬将精力大部分投注在家庭上。
2007年,因婴婴身体不好,晓芬辞职全职照料孩子。后来夫妻二人因经济问题逐渐产生矛盾,2010年2月9日,阿建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要求离婚,2010年3月25日,法院判决驳回阿建的离婚请求。不过,其实阿建起诉离婚时,他们夫妻就已经分居了,丈夫阿建从家中搬出另外租房生活。
不过,晓芬提出,无论离婚与否,作为孩子的父亲,就应该承担孩子的抚养费。她说,从2010年7月至今阿建都没有支付孩子的抚养费。“我现在也没有工作,没有收入,只能靠积蓄和四处借债维持生活。”为此,晓芬曾多次向孩子的父亲索取抚养费,但是,均未能如愿。
所以,近日晓芬起诉要求,从2010年7月起,阿建按每月3500元标准支付女儿的抚养费,直至孩子满十八周岁为止。但是,被告阿建答辩说,夫妻并未离婚,对房子、孩子的责任应由双方共同承担。
据了解,今年上半年,婴婴一直跟随母亲,在晓芬的照顾下生活。2010年1月至6月,被告通过转账支付给妻子13000元,用于原告的生活教育等家庭开支。2010年7、8两月,婴婴在父亲的老家过暑假,这期间孩子的生活等日常费用由父亲承担。同年8月下旬,婴婴返回厦门,并由母亲照顾至今,父亲此后没有支付抚养费。
法院判决
法官认为,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义务是无条件的、强制性的,解除婚姻关系并不是父母给付子女抚养费的前提,即使没有离婚,父母也有支付抚养费的义务,从未成年子女利益最大化的原则出发,父亲阿建应支付给原告子女抚养费。因此,法官判决阿建从2010年9月起按月支付抚养费1900元,支付期限暂以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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