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向保险公司投保终身寿险A险种5份(保险金15万元),指定妻子吴某为受益人;投保终身寿险B险种4份(保险金10万元),未指定受益人。三年后,李某因意外事故死亡,因其生前与他人有债务纠纷,债权人曾提起诉讼并终审胜诉,法院根据债权人的执行申请,向保险公司下达“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即日起,将陈某、吴某在你处的全部理赔款予以冻结”。
那么,对于被保险人的两份保险合同规定的身故保险金25万元,法院可否强制执行?保险公司将如何处理?这其中的关键就是上述的身故保险金能否被作为遗产继承。
继承遗产以继承关系为限,只有与被继承人存在继承关系的自然人才能取得继承遗产的权利。但继承人继承遗产必须以尽义务为前提,只有在清偿了死者生前债务、税金之后,继承人才能继承。也就是说,债权人对于遗产有优先的请求权。债权人基于生效的判决书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债务人的遗产,保险金如果作为遗产,法院当然可以对继承人强制执行。但从《保险法》的规定来看,身故保险金一般为受益人享有。《保险法》规定:“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该规定赋予了受益人基于保险合同所享有的保险金请求权,只有在特殊情况下,身故保险金才能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保险法》第六十四条规定:“被保险人死亡后,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一)没有指定受益人的;(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因此,从《保险法》的规定来看,受益人基于法定受益权的存在,首先享有人身保险合同下的保险金请求权。只有当未指定受益人或受益人本身出现法定的特殊情况时,保险金才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联系上述案例,保险金可否作为法院的执行标的,应区分两种情况:
1、指定受益人的情形。此情形下的保险合同应给付受益人,即A险种下的15万元保险金应属于受益人即吴某的合法财产,不应作为被保险人陈某的遗产,法院将其作为执行标的的依据不足。
2、未指定受益人的情形。根据《保险法》的有关规定,该部分保险金应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法院在出具有关生效判决文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的前提下,B险种下的10万元保险公司可予以协助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