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遭受配偶的家庭暴力怎么办
可以向法院进行诉讼结婚,也可以进行协议离婚。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家庭暴力是婚姻法规定可以离婚的法定条件之一,如果遭受家庭暴力,受害人完全可以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而且在离婚诉讼中,受害人还可以就家庭暴力的侵权行为向对方主张离婚损害赔偿。
二、配偶实施家庭暴力怎么应对
避免家庭暴力并不是十分困难的事,受到家庭暴力的,被害人可以申请法院的“人身安全保护令”。人身安全保护令,为人身安全保护裁定,是一种民事强制措施,即法院为了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子女和特定亲属的人身安全、确保婚姻案件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而作出的民事裁定。
1、家庭暴力的受害人可以向经常居住地、加害人经常居住地或家庭暴力行为发生地的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2、家庭暴力的受害人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紧急情况下,可以口头申请。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的申请,可以在离婚诉讼提起之前、诉讼过程中或者诉讼终结后的6个月内提出。诉前提出申请的,当事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签发人身保护裁定之后15日之内提出离婚诉讼。逾期没有提出离婚诉讼的,人身安全保护裁定自动失效。
3、申请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申请人是受害人;有明确的被申请人姓名、通讯住址或单位;有具体的请求和事实、理由;有一定证据表明曾遭受家庭暴力或正面临家庭暴力威胁。
受害人因客观原因无法自行申请的,由受害人近亲属或其他相关组织代为申请。相关组织和国家机关包括受害人所在单位、居(村)委会、庇护所、妇联组织、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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