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解析】
12月8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对原**泛鑫保险代理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陈-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江-杰集资诈骗案作出终审宣判。根据刑法修正案(九)的相关条文规定,对上诉人陈-怡、江-杰在量刑上作相应改判,判处陈-怡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处江-杰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今年2月11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曾对该案作出一审宣判,以集资诈骗罪分别判处被告人陈-怡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处被告人江-杰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后,被告人陈-怡以集资诈骗罪定性错误、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被告人江-杰认为,一审认定其与陈-怡构成共同犯罪错误,对其量刑过重,同时提出上诉。
现年36岁的陈-怡,大专文化,原系**泛鑫保险代理有限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永力保险代理有限公司湖州分公司、**中海盛邦保险代理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2010年初,陈-怡、谭某(另案处理)与时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签订协议,挂靠**公司开展寿险代理销售业务并支付管理费用。此后,陈-怡、谭某以**公司江苏路营业部名义对外开展业务。
陈-怡与谭某经合谋,将保险公司20年期的寿险产品拆分成1至3年的短期理财产品对外销售,骗取投资人资金,并对相关保险公司谎称该资金为**公司代理销售的20年期寿险产品的保费,通过保险公司返还手续费的方式套现。通过此类“长险短做”业务,**公司迅速发展。
2011年,**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为陈-怡。2012年6月,刘某与陈-怡通过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使**公司江苏路营业部以及收购之后的**公司实际由陈-怡及谭某控制。同年,陈-怡伙同江-杰以收购的方式先后实际控制了**永力保险代理有限公司湖州分公司和**中海盛邦保险代理有限公司。
而早在2010年2月至2013年7月期间,陈-怡、江-杰先后以**公司、**公司、**盛邦公司名义,与**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沪、**公司及**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沪、**公司等签订了《保险代理协议》,并在沪、浙两地招聘了400余名保险代理人组成销售团队,由代理人或通过银行员工在江、浙、沪等地向4400多人推销上述虚假的保险理财产品计人民币13亿余元,并利用上述手续费返还的方式套取资金10亿余元。至案发,共造成3000余名被害人实际损失8亿余元。
2013年7月28日,陈-怡、江-杰发现资金链将断裂,遂将近5000万港币转至香港后,携带83万多欧元等巨额现金和首饰、奢侈品等财物潜逃境外。同年8月19日,陈-怡、江-杰在斐济群岛共和国被抓获。
上海高院审理后认为,原判根据陈-怡利用**公司这一平台,向不特定的人采取欺骗方式非法集资、对保险公司亦采用欺骗的方法套取佣金,套取佣金后用作发放代理人高额佣金、收购公司、购置高档轿车、境外旅游及其本人购买高档消费品挥霍等事实和证据,结合**公司在资金链断裂的情况下,陈-怡于2013年6、7月与江-杰策划并携款潜逃国外的行为,认定陈-怡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构成集资诈骗罪并无不当。
根据证人证言、相关书证、被告人及涉案人员的供述等证据,结合**公司资金链断裂之后,江-杰与陈-怡共谋携款潜逃并将国内资金转移境外的事实,原判认定江-杰主观明知**公司将20年寿险产品拆分为短期理财产品销售的情况,仍与陈-怡共同向不特定人群以欺骗的方式非法集资,而对保险公司隐瞒真相,套取保险公司高额佣金,与陈-怡构成共同犯罪并无不当。
原判认定被告人陈-怡、江-杰犯集资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上诉人陈-怡、江-杰及辩护人的相关上诉理由、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法院不予采纳。原判对陈-怡、江-杰集资诈骗犯罪判决所依据的刑法,系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颁布之前,鉴于相关法律发生变化,对陈-怡的量刑予以改判。根据上诉人江-杰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对其量刑亦作相应改判:判处陈-怡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处江-杰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法律解读】
保险诈骗罪:(刑法第198条)是指以非法获取保险金为目的,违反保险法规,采用虚构保险标的、保险事故或者制造保险事故等方法,向保险公司骗取保险金,数额较大的行为。“虚构保险标的”,是指投保人违背《保险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虚构一个根本不存在的保险标的或者将不合格的标的伪称为合格的标的,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的行为。
处罚
根据刑法第198条的规定,犯保险诈骗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单位犯保险诈骗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