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贿罪既遂与未遂的界定标准是什么
区分受贿罪既遂与未遂的标准应从贿赂是否到手为界。其理由是:
(一)受贿犯罪可分承诺受贿、接受贿赂、行为人谋取了某种利益三个阶段。承诺属犯意表示,为行贿人谋取利益是受贿的交换条件,唯有接受并拿到贿赂,才是受贿人追求的直接结果。因此,受贿人收受了贿赂,即意味着实现了犯罪的目的,从而构成犯罪既遂。
(二)受贿罪犯罪构成只需要一个行为一种故意则为齐备,即有利用职务之便收受贿赂的行为和相应的故意。至于行为人为他人谋取利益是否成功,不影响法定的构成要件,因而也不影响受贿既遂的成立。
(三)以贿赂是否到手作为区分受贿罪既遂与未遂的标准,同样适用于索取贿赂的情况。索贿而未得到贿赂,仍然说明行为人没有达到犯罪的目的,符合刑法关于未遂的法定要件。
受贿罪与正常馈赠的区分
要区分受贿罪与正常馈赠,除正确把握受贿罪构成要件之外,还可以从以下几方面进行界定:
(一)从双方的关系看,受贿发生在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与主管人之间,双方的利害关系是由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特定身份而临时产生,且随贿赂目的得逞后而逐渐淡化;而正常馈赠则是双方是同学、同乡、亲友及其他私人关系,还是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与主管人的关系。正常馈赠一般发生在有密切关系的个人之间,这种密切关系往往由来已久,且在馈赠发生之后仍保持和发展这种关系。
(二)从行为的动机来看,受贿是行贿人为使他人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已谋取利益而将财物给予他人,他人予以接受的行为;而正常馈赠则是行为人基于亲情、友情而无偿将财物送与他人。
(三)从行为的方式来看,受贿是秘密进行的,行为的双方都采取各种手段掩盖、隐匿、毁灭可能被查获的罪证;正常馈赠一般则是公开进行,为他人知悉。
(四)从行为的时间上看,受贿必然发生在行贿人有求受贿人利用职务为其谋取利益之时;正常馈赠发生的时间一般较为确定。
(五)从行为的标的物来看,用以贿赂、受贿的财物,既可能是国家、集体的,也可能是私人的,且标的物价值一般较大;正常馈赠的财物一般为私人、个人的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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