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的附条件合同是如何的
附条件合同,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特别规定一定的条件,以条件是否成就来决定合同效力的发生或消灭的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5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保险合同的附条件合同,是经投保人与保险公司共同约定,附加在一张保单上的特殊协议或条款。
保险合同生效的条件
根据《保险法》的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公司同意承保,并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保险合同即告成立。合同的生效是指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对合同主体产生法律约束力。
一般情况下,合同一经成立就产生法律效力,即合同生效。双方当事人依合同开始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并不得任意更改合同的有关内容。有些民事法律行为是可以附条件、附期限的,附条件、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要符合所附条件或所附期限届满才能生效。保险合同往往属于此类民事法律行为。
保险合同具备成立要件后还须进一步判断其是否完全有效,判断的标准为生效要件。所谓“生效要件”,也可分为一般要件及特别要件。一般要件包括当事人必须具有完全行为能力、标的(合同内容)须适当、意思表示须健全;特别要件则规定在保险法中。
(一)、当事人须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我国《合同法》第9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民事权利能力是法律赋予主体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或者法律地位。这里“当事人”,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法人。不论是自然人还是法人,都必须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二)、标的(合同内容)须适当
标的(保险合同内容)合法有两方面的含义:一是不违反法律;二是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所谓“不违反法律”是指保险合同的内容不得与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行规定相抵触,也不能滥用法律的授权性或任意性规定达到规避法律规范的目的。
(三)、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
根据《合同法》第52、54条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无效;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要求变更或者撤销。合同的订立如果不是出于当事人的自愿,而是受到威胁或欺骗,那么这样的保险合同属无效合同。
(四)、特别生效要件
1、非损失补偿性保险合同,投保时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无保险利益的,合同无效;损失补偿性保险合同,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无保险利益的,也无效。
2、以被保险人死亡为给付条件的保险,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其合同无效。
3、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为被保险人订立的死亡保险合同无效,但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除外。
保险合同具备成立要件及生效要件后,原则上即成立生效,通常成立生效之时点应当一致。但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对保险合同的效力约定附条件或者附期限的除外。如附有附款时,则其效力的发生即受附款的限制,这是第三层面的问题。所谓“附款”,常见的有期限及条件,生效期限及终止期限之分。
条件有生效及解除条件之分。附生效条件的合同以条件成就时生效;附生效期限合同,以期限届至时失效,在此之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自不负保险责任。在始期届至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不论是否已收取保费或已签发保险单或其他凭证,均可不负保险责任;反之,始期届至后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不论是否已收取保费或已签发保单或其他凭证,均应负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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