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险合同生效日期
保单合同生效日一般是指缴费的次日或保单签收日的次日。 合同生效日的对应日以保单正本为准,保单上所写的合同生效日就是每年的对应日; 合同约定双方当事人、保证人(见证人)等签署完合同当日起,合同最后落款日期为生效日期(合同另有约定除外)。
关于保险合同生效的时间问题,这是原保险法留给司法实践最大困惑之一,广州信诚案就是其典型代表。原保险法第13条规定,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我们知道,寿险实践中,一般都是先收保费,再承保。既然保险公司已经收取保费,按照客户正常理解和原来保险法规定,保险合同已经成立了并生效了,在保单承保前发生保险事故(特别是意外事故),保险公司应该赔偿,特别是许多寿险公司将正常承保通过的保单,生效时间提前到客户交纳保费时,更加重客户的误解。但同时寿险公司也倍感委屈,因为,按照其正常流程,承保还没有通过,保单还未正式进入系统,还未正式生效。
新保险法对这部分内容进行改进,第13条规定,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对合同的效力约定附条件或者附期限。第14条规定,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新保险法对保险合同成立和生效进行了区分,授权合同双方可以对合同生效附条件和期限,符合了合同协商一致的原则。同时也照顾到人寿保险和财产保险实践运作的方法的差异(主要是收保费和合同生效的先后不同)和法律规定差异(新保险法第38条规定,保险人对人寿保险的保险费,不得用诉讼方式要求投保人支付)。
二、保险合同生效与保险责任开始的关系
保险责任开始是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人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时间。
《保险法》第14条规定:“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从该条规定可以看出,保险人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时间可以与保险合同的成立时间不一致,而是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但保险责任开始时间肯定迟于合同成立的时间。一般而言,合同成立即生效,所以合同生效了,但保险责任没开始也是正常的。比如:甲已经与某保险公司缔结了机动车交强险合同,缴纳了保费,保险公司也出具了保单,保单上载明保险责任期间从下个月开始。该合同已经生效,但保险责任并未开始。合同生效意味着对双方都有约束力,任何一方不能随意解除合同(犹豫期内除外),否则要承担不利的后果。但保险责任开始意味着一旦发生合同约定的情事,保险人要承担责任。故这两个概念是不同的,但绝大多数情况下,合同生效意味着保险人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保险合同属于格式合同,保险条款属于格式条款。对格式条款法律有明文规定。《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保险法》第17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