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本乘坐在驾驶室内的李-忠因车辆惯性被甩出车外致高位截瘫。8月17日,江西省泰和县人民法院一审对这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进行了宣判,判决被告朱-飞、朱-元赔偿原告李-忠等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共计64.82万元,其中的62万元,由被告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及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付。
2008年11月7日,被告朱-飞驾驶赣D52225号重型普通半挂车由南往北行驶至大广高速公路236KM+650M处时,由于对路面动态疏于观察,遇紧急情况时采取措施不当,致使车辆失控,主车撞上高速公路右侧护栏,由于惯性作用,挂车挤压主车,造成原告李-忠从主车驾驶室甩出车外跌伤的交通事故。事故经江西省交警总队直属五支队第一大队认定,被告朱-飞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李-忠不负责任。
李-忠受伤后住院治疗6个多月,出院后经司法鉴定,构成一级伤残,存在大部分护理依赖,存在部分医疗依赖。经查,肇事车辆系被告朱-飞、朱-元所有,原告李-忠系两被告雇请的驾驶员,该车辆主车和挂车分别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第三者责任险及车上人员险。事故造成原告李-忠等各项损失共计64.82万元,李-忠遂诉至法院。
【分析】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由于被告朱-飞驾驶赣D52225号重型普通半挂车对路面动态疏于观察,遇紧急情况时采取措施不当,致使车辆失控,主车撞上高速公路右侧护栏,由于车辆惯性作用,挂车挤压主车,致使原本坐在驾驶室内的原告被甩出车外跌成重伤。根据公安交警部门的认定,朱-飞对该事故负全部责任,肇事车辆系被告朱-飞、朱-元所有,故因交通事故造成原告的损失,应由被告朱-飞、朱-元共同承担。鉴于肇事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保险公司应在其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在交通事故发生时,原告乘坐在主车的驾驶室内,相对于主车其是车上人员,但后来由于惯性作用,挂车挤压主车,造成原告甩出车外跌伤,此时原告相对于挂车属于“第三者”,故保险公司还应在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