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这条可以看出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内是赔偿义务人,所以可以作为被告,在肇事人怠于行使理赔时,被害人可以一起将肇事人和保险公司作为被告进行诉讼,然后可凭判决向保险公司进行理赔。因为在《保险法》修改前(2009年10月1日修改后的实施)理赔程序是被害人将理赔所需的相关资料交给肇事人,由肇事人向保险公司进行理赔,保险公司不直接对被害人理赔,肇事人可以单方把理赔款领走,再由肇事人给付被害人,如果肇事人不将理赔款给付被害人,被害人将得不到应有的赔偿,这就使交强险立法初衷使被害人能得到有效的赔偿落为泡影,这也是交强险的一个纰漏。但《保险法》修改后将这一纰漏进行了补堵,修改后的
第六十五条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以上可以看出除非肇事人现行垫付赔偿款后才可以向保险公司理赔,否则肇事人不能单方向保险公司进行理赔和领取赔偿款,这就保证被害人能得到有效的赔偿。该条款还规定可以不进行诉讼直接向保险公司进行理赔,这在修改前不可以,如果保险公司不理赔,那么可以不将肇事人列为被告,直接将保险公司作为被告进行诉讼,这在修改前不可以。这就使被害人切实得到有效的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