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后变更合同金额是如何的
在实践当中,如果签订的合同与招投标文件不一致的,行政主管部门一般是不会予以备案的。通常情况下应该是以中标确认的计价方式即固定价签订中标合同,才能获得备案。如果这样的话,那当然以该备案的合同作为结算依据。而像提问中那样,招投标确定的是固定价,合同签订的是可调价,备案机关是不会备案的。
如果备案机关没有发现,从而对该合同进行了备案,该经过备案的合同条款(即改变计价方式)的法律效力如何呢?
《招投标法》第46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合同计价方式属于实质性内容,中标的实质性内容改变,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根据规定,属于无效条款。
中标后变更合同签订主体可以吗
1、中标合同签订主体变更
中标后,招标人与中标人已签订了合同,合同已开始履行,现经双方协商一致,乙方(中标人)要变更合同主体,也就是合同主体变为甲和丙,甲是同意的,也就是说合同的主体是可以变更的,但是要经合同另一方的同意。
根据合同法,合同的权利义务是可以概括转让的,也就是合同的主体是可以变更的,但是要经合同另一方的同意。但是由于此合同是经招投标程序确定,也就是合同乙方是经此程序选定,如果合同在履行的过程中变更主体,新的合同主体并没有经过招投标程序,有规避招投标之嫌。并且,这样是否有违招投标程序的初衷。
2、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变更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变更不同于通常意义上的合同变更,《招标投标法》禁止对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进行变更,应当从合同法并结合建设工程合同履行的特点界定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含义,区别实质性内容变更与非实质性变更。
在中标合同约定范围内因设计变更、自然条件、工程量、签证与索赔等因素依据中标合同约定对标的、数量、价款、履行期限进行变更,未损害其他未中标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均属非实质性变更。情势变更下应允许对合同实质性条款进行变更。非强制招标项目一旦自愿采用招标方式订立合同,也不得进行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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