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行政合同制度有哪些地方需要完善
网友提问:我国行政合同制度的完善
律师解答:在行政合同的立法、执法与司法实践中,人们也感觉到了行政合同存在的问题,因此,完善我国的行政合同制度,以使其发挥更大地行政管理职能作用则显得尤为迫切。
相关法律知识:
(一)构建行政合同立法
在现代行政管理实践中,行政主体运用行政合同的方式实现行政管理目标已成为一种趋势,若对每一种行政合同都进行立法,则会增加立法成本,也会导致各法律之间的冲突。笔者认为,由于行政合同具有行政性与合同性的双重属性(以行政性为主),且行政合同与民事合同这两种制度的理论基础亦不相同,因此,在《民法典》没有行政合同的内容是比较妥的。从目前行政合同的实践来看,在我国制度专门的行政合同法是较为理想的选择方案。在此之前,我国针对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复议等行政行为也专门制定了《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和《行政复议法》,且实施效果良好,这也为我国制定行政合同法提供了一个很好的经验。
当然,对制定专门的法律规范来看,有两种情形可供选择:一是制定《行政合同法》;二是制定《行政程序法》,在里面设专章对行政合同进行规定。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已将制定行政程序法列入本届五年立法规划的调研项目。近年来,行政法学界起草的《行政程序法》(专家建议稿)已将行政合同作为其中一章予以规定。在法律上对行政合同进行确定,可以更好为行政合同的发展建立一个法律基础,为行政合同在现实生活中的实施提供一个法律依据。笔者认为,在法律上,应对行政合同的概念、主体、适用范围、监督救济、责任承担等方面进行规定,以增强其在现实生活中的可操作性。
(二)规范行政优先权的行使
由于行政合同具有行政性与权力性,因此,行政机关具有行政优先权。**斯鸠说:“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因此,规范行政优先权的行使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更好地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利益。规制行政合同行政优先权的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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