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规期间自-首的认定是怎样规定的
行为人在双规之前如实交代出自己的罪行才可以算作自-首,如果已经进入双规程序再交代已被监察人员查明的事实,是无法被认定为双规。政府官员一定要清正廉明,不能做贪污违法的事情。
1、能够被认定为自-首的情形
行为人在被双规前主动向纪检监察机关投案,并如实交代自己的罪行此时的行为人还未进入“双规”程序,其完全符合一般自-首的构成要件。这种情况下,行为人是出于自己的主观悔罪心理投案自-首,并非被迫接受调查,所以应当被认定为是自-首。另外,如果行为人被双规之后主动如实交代了纪检监察机构还未掌握的“其他罪行”,也应当认定为自-首。因为这种情况本质上也是一种“自动投案”,只是投案的场所和方式比较特殊而已。说明行为人主观上有主动、全面交代问题的想法。
2、不能够被认定为自-首的情形
被双规之后交代纪检监察机关已经掌握的问题,不能被认定为自-首。行为人被双规之后,往往不会主动开口交代自己的问题,而是要看看纪检监察人员究竟掌握了多少证据,对于有证据无法抵赖的事实予以交代,而对于尚未掌握证据的事实绝口不提;或者纪检监察人员已经将行为人违法犯罪的事实全部掌握。那么此种情况下,行为人交代问题可能更多地是出于无法继续隐瞒不得不说,而不是主观悔罪。更何况,纪检监察机关已经花费了大力气去调查取证,在节约司法资源方面,行为人的如实供述也没有很大的意义。
此外,如果这种情况认定行为人是自-首的话有违公平原则。因为未经“双规”而直接进入司法程序的行为人在被动归案后,即使如实供述了司法机关已经掌握的犯罪事实,也只能被认定为“坦白”而不能认定是“自-首”。被“双规”反而成了减轻处罚的一种手段,这明显是不合理的。
双规的定义
双规又可称为“两规”、“两指”,是中共纪检(纪律检查)机关和政府行政监察机关所采取的一种特殊调查手段。“双规”一词出于《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中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要求有关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就案件所涉及的问题作出说明”。
双规的范围
1、使用“双规”的机关。根据中纪委作出的相关政策解释,有权使用“双规”的机关只能是县级以上(含县级)纪检部门。
2、“双规”适用的对象。针对这一问题中纪委在不同时期作出过不同内容的数次解释。最初的规定是可以适用所有涉及违纪案件的当事人(包括非党员),但随着纪检部门在反腐败中扮演的角色日趋重要,“双规”的曝光率日益增多等原因。中纪委对“双规”适用范围的要求也日益严格。规定是只能适用党员,同时还特别要求被采取“双规”的党员必须立案。也就是说“双规”只适用于违纪且需要立案查处的党员。
四、1、自-首成立的条件
根据《刑法》第67条规定,自-首是指犯罪人在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行为;或者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的其他罪行的行为。自-首可以分为一般自-首与特殊自-首。一般自-首的成立要具备下面条件:
(1)犯罪后自动投案。此条件的重点应当在于“自动”,也就是说“被动”归案的不能认定为自-首。
(2)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此条件的重点就是“如实”。隐瞒或者编造供述的,不能认定为自-首。
特殊自-首的成立也应当具备两个要件:
(1)主体必须是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
(2)必须如实交代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的其他罪行。
而“其他罪行”,又称“余罪”,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被指控、处理的罪行以为的罪行,并且必须是还未被司法机关发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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