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家机关在职权范围内制作的文书能否推定为真实
1、可以推定为真实。国家机关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社会管理职能的组织,在其职权范围内制作的文书所记载的事项推定为真实,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2、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一百一十四条 国家机关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社会管理职能的组织,在其职权范围内制作的文书所记载的事项推定为真实,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制作文书的机关或者组织对文书的真实性予以说明。
二、如何审查民事申诉案件的事实认定
一个案件可能有许多证据,也可能只有一个证据。在不与其他证据放在一起综合认定的情况下,单一证据的审核认定,是单个地看待某个证据的真伪。
1、合法性判断,即判断当事人所提供证据的合法性。所谓证据的合法性,是指按法律规定,可以用来在诉讼中作为证据使用、作为事实认定的证据的资格,程序学上称为证据能力。
2、证据的真实性判断
证据的合法性,着重于证据的形式和取得方法,并不涉及证据内容的真伪。因此合法的证据不一定都是真实的,必须要进一步判断它的真实性。审查判断证据的真实可靠性,就是要查明证据所反映的内容或所证明的内容是否与待证案件事实情况相一致。
3、证据关联性的审查和判断
证据的关联性是指证据必须与待证的案件事实存在一定的联系。它反映了证据的内容与案件的事实存在着无可替代、无可脱离的直接或间接的特殊联系。根据这一特性,它要求当事人在举证时集中提供与案件事实有关的证据,同时也有助于法院排除无关联的证据,限定和缩小核实证据范围。证据的关联性包括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的资格与证明力问题。前者指向证据能力,没有证据能力,就意味着要被排除在外,所以,就不存在法庭采信问题,也没有证明力大小问题,而缺乏关联性的证据,即欠缺证据能力,法庭不必调查。至于证据在具有证据能力的情况下,与待证事实关联性的度如何,这是证据证明力的大小问题。
依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的规定,国家机关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社会管理职能的组织,在其职权范围内制作的文书所记载的事项推定为真实,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希望以上内容能对你有所帮助,如果你还有其他问题可以到衡阳律师网www.fenxiangshe.cn咨询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