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南京小区拆迁补偿标准是多少
1、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2、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3、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一定的补助和奖励。
具体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
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如2015年的南京一级区片的征地区片价补偿标准:14.84万一亩地,基准人均0.7一亩。
南京二级区片的征地区片价补偿标准:11.11万一亩地,基准人均1.0一亩。
南京二级区片的征地区片价补偿标准:8.21万一亩地,基准人均1.5一亩。
二、拆迁安置协议达成后不搬迁怎么办
1、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拆迁人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期间,拆迁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
2、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实施强制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除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三、遇到小区拆迁问题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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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接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委托,担任法律顾问。
2、 接受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3、 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依法接受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担任辩护人,接受自诉案件自诉人、公诉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4、 接受委托,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接受委托,参加调解、仲裁活动。
5、 接受委托,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解答有关法律的询问、代写诉讼文书和有关法律事务的其他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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