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证反担保措施
保证反担保企业应向担保方提供以下资料: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验资报告;当期(季、月)的财务报表和经合法中介机构验证的近两年度的财务报表(附审计报告),主要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等:贷款卡及查询结果;同意提供保证反担保的董事会决议;企业《章程》;法人代表证明(委托)书和法人代表(或委托人)身份证。
二、保证反担保的审查程序按照对申请企业的审查程序进行
1、就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手续;
2、办理抵押物登记,应当向登记部门提供主合同、保证合同和抵押合同、抵押物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证书或者复印件。
3、办理抵押登记的部门如下:
①、以无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为核发该土地使用权证的土地管理部门;
②、以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为县级以上地方政府规定的部门(房管所、房管局)(以房屋作为抵押的标的物时,土地使用权也随之抵押);
③、以林木抵押的为县级以上林木主管部门;
④、以航空器、船舶、车辆抵押的为运输工具的登记部门(车管所、船舶暂不能抵押给本公司,部门为国家海事局下辖局);
⑤、以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的为财产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⑥、以上财产之外的其他财产抵押的,合同当事人可向抵押人所在地的公证部门办理抵押合同公证。
4、反担保抵押率见附件基本标准注:各有权部门具体规定不一致,请办理业务之前咨询确认后再予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