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人追偿权起诉状
原告:南通****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路,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联系电话:****。
被告:南通****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路,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联系电话:****。
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偿付由其垫付的银行贷款本息计人民币505176.65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暂计算至一审判
决给付之日止计人民币7578元,共计人民币512754.65元;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2012年4月26日,被告因生产经营需要同江苏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农场支行(以下简称“**农商行农场支行”)签订了最高借款额度为人民币50万元的《流动资金循环借款合同》,借款期限至2013年4月25日止,并约定了利息。同日,原告同**农商行农场支行就被告上述借款一事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原告在被告借款额度及借款期限内向**农商行农场支行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且约定了保证的范围及保证期间。
现被告同**农商行农场支行约定的还款期限已经届满,被告在取得借款后,却未曾向**农商行农场支行偿清全部借款本息,致使原告为其向**农商行农场支行代偿了贷款本息计人民币505176.65元。
原告承担了保证责任后多次向被告追偿,但均未果。为此,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依法向贵院提起诉讼,恳请贵院依法判如所请。
此致
南通**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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