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人的求偿权概念和成立要件是什么
一、保证人求偿权的概念
保证人的求偿权是指保证人履行保证债务后,从而取代债权人的地位向主债务人请求偿还的权利。保证人之所以对债务人享有求偿权,从根本上说,是因为保证人履行保证债务,实质上是代他人即债务人履行债务,而并非履行自己的债务。因此,在履行债务过程中支付的代价,自应向受益的债务人追偿。基于此,各国法律无不规定保证人的求偿权。我国《担保法》第31条明确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二、保证人求偿权的成立要件
①保证人已向主债权人承担了保证责任。保证人必须以财产上的给付代为履行或承担责任,这是求偿权成立的基础。如果保证人未为清偿行为,即使由于保证人力劝债权人免去主债务人的债务,因而债权人免去债务人的债务,保证人的求偿权也不发生。
②保证人履行了保证责任后使得主债务消灭。这是对保证人的履行行为与债务受偿结果之间因果联系的要求。保证人的清偿行为无论是使全部债务还是部分债务归于消灭,均可成立求偿权,保证人的清偿行为,可以发生在主债务清偿期届满前,也可发生在主债务清偿期届满后,均可成立求偿权。
③保证人的履行无过错。所谓“保证人的履行没有过错”,是指保证人在履行保证债务时尽到了自己的注意义务而使主债务人的利益没有受到不应有的损失。保证人在履行保证债务时负有一定的注意义务(如:通知义务、对债权人的抗辩等),如果保证人未尽到注意义务,致使主债务人遭受损失的,保证人丧失求偿权。如保证人在履行保证债务时对债权人应行使抗辩权,但由于其过错未行使,而向债权人承担了可不承担的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则丧失了对主债务人的求偿权。又如:保证人在清偿后,应当及时通知主债务人。如果怠于履行通知义务,致使善意的主债务人重复履行的,保证人对主债务人丧失求偿权,只能依不当得利请求债权人返还其已为的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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