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何时会减免
《担保证》第七条规定:“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证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于问题的意见(试行)” 中第106条规定:“保证人应当是具有代偿能力的公民、企业法人以及其他经济组织。保证人即使不具备完全代偿能力,仍应以自己的财产承担保证责任。国家机关不能担任保证人。”
保证责任减免情况是什么
《担保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物权法》,保证人减免保证责任的事由有以下几种:
1、主债务部分消灭。
保证债务具有附从性,其范围和强度随主债务的消灭而消灭,在主债务归于消灭的范围内,应免除保证人的保证责任。
2、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减轻保证责任。
保证人与债权人之间可以自行设定各自的权利和义务,也可以变更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在保证合同成立后,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减轻保证人责任的,保证人在新约定的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3、债权人接受物的担保,有可能减轻保证人的保证责任。
物的担保是指以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等担保物权形式提供的担保。此处,《物权法》对《担保法》中确定的“物保优于债保”的规定进行了修正。我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由此可见,在无特别约定情形下,若新增的物的担保来自债务人,则保证人当然在此范围内减免保证责任;但若物的担保来自债务人以外的人,由于债权人有选择权,则此时保证人仅有减免保证责任的一种可能性。
综合上面的介绍,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证人。相信大家看了上面介绍后,对于保证责任减免情况是什么的法律知识有了一定的了解,如果你还有关于这方面的法律问题,请咨询衡阳律师网www.fenxiangshe.cn律师,他们会为你进行专业的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