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与担保物权的关系如何
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担保物权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和债权人约定以某财产作为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中优先受偿的行为。担保物权在担保法中又细为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因此保证和担保物权,都是一种担保方式,都是为了维护债权人的合法利益,保障债权得以实现的一种有效方式。
但保证和担保物权还是有区别的,二者是不同性质的担保方式,保证是以人的某种信用作为担保的范畴,而担保物权则是以物的价值作为担保的范畴,这是一般理解上的区别。保证作为一种担保方式,是通过债务人之外的第三人的信用来实现债权人的债权的,这是基于保证人的社会上的一定信用,包括人格信用和财产信用,并且保证人和债务人有一定的关系,比如,亲戚关系及其他利害关系。这样可以促使债务人增强履行债务的积极性。即使债务人无法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也能从担保人那里实现债权,这方面增强了债权人的受偿机会。同时,保证也可以增强债务人的信用,能够从债权人那里获得信任,从而获得某项财产,为自己的经济物质发展及利益提供有力保障。因此通过担保人的信用,从而使债权人获得
一种实现债权的安全利益。
担保物权则是通过直接或间接取得或支配主债务的某项特定财产的交换价值,从而获得自己所需的价值,因而确保债权得以实现。但设定担保物权必须是担保物权的客体即担保具有价值及使用价值,否则债权人的利益无法得到保障。也就是通过担保物的交换价值,即通过对担保物的变卖和拍卖来实现债权。因此,担保物权并非以第三人的信用作为担保,而是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的具有交换价值的财产作为担保,因而担保物权属于物的担保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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