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荐人在公开、公平、公正、规范、自愿的原则下在本所核准的范围内从事业务,不得擅自超越业务范围、业务权限。保荐人应具备以下条件:(一)依法成立的企业,且在最近三年内没有不良经营纪录;(二)有长期投资能力或长期权益资金供给力的独立法人,如投资公司、投资管理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企业集团、上市公司、担保公司、资产经营管理公司、金融机构、企业孵化器等;(三)注册资金或净资产不低于一亿元人民币;(四)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五)有规范的章程和组织机构;(六)本所认为必要的其他条件;保荐人在有效保荐期限内,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确认挂牌企业符合本所要求条件,并在挂牌企业挂牌交易后就其是否持续符合该条件向企业董事会提供意见;(二)在挂牌企业申请股权首次挂牌交易时,协助挂牌企业处理股权挂牌交易事宜,确认所有挂牌交易申报文件符合本规则,并向本所提交《挂牌交易保荐书》;(三)辅导和督促挂牌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了解并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本所的有关规定,及时、准确回复挂牌企业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本所规则的咨询;(四)辅导和督促挂牌企业按照法律、法规和本规则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审阅、核对挂牌企业拟公告的信息披露文件并书面确认;(五)及时回复本所的质询;(六)辅导和督促挂牌企业履行股权挂牌交易需履行的义务;(七)协助挂牌企业建立、健全符合法律、法规和本规则规定的挂牌企业治理结构。(八)确保有足够和合适的人员专门从事保荐业务;(九)本所规定的其他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