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司设立条件
1、必须提供一个一年或者两年的海外公司(香港公司)
2、提供海外公司的核数报表(公司利润最少1000万港币)
3、提供海外公司银行资信证明,资信证明上必须要体现公司资产、往来正常、资信良好
4、公证认证海外公司全部资料
商业保理是个商业机密颇多的神秘行业。“从事应收账款业务,涉及行业颇多,凡是所有涉及贸易赊销的企业都会需要**公司。”随着市场的发展,赊销在交易中越来越普遍,这为保理业务发展奠定了良好的市场基础。“应收账款规模持续上升,回收风险加大,对保理服务的需求也必然快速上升。尤其在温州这个注重人情关系的社会,‘欠钱’买卖很普遍。”
据不完全统计,去年国内传统型商业保理(不包括第三方支付类、电子商务类及供应链融资类)总营业额在100亿元以上,至少有3家商业**公司的营业额已突破20亿元。有专家根据保理企业数量预计增长数、净资产预计增加额等数据推算,今年国内商业保理业务量有望突破200亿元大关,商业保理余额预计达到100亿元左右。
二、相关知识:商务部关于商业保理试点有关工作的通知
(一)试点内容
设立商业**公司,为企业提供贸易融资、销售分户账管理、客户资信调查与评估、应收账款管理与催收、信用风险担保等服务。
(二)试点工作要求
1、建立工作机制。试点地区商务主管部门为商业保理行业主管部门。主管部门应分别会同天津市、上海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和滨海新区、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加强沟通协调,建立工作机制。
2、加强准入管理。商业**公司的投资者应具备开展保理业务相应的资产规模和资金实力,不得以借贷资金和他人委托资金投资,有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和完善的风险内控制度,近期没有违规处罚记录。
申请设立商业**公司,应当具有与其业务规模相适应的注册资本,拥有具有保理业务运营管理经验且无不良信用记录的高管人员。应建立开展保理业务相应的管理制度,健全相关业务流程和操作规范,定期将业务开展情况报主管部门。
3、规范经营行为。开展商业保理原则上应设立独立的公司,不混业经营,不得从事吸收存款、发放贷款等金融活动,禁止专门从事或受托开展催收业务,禁止从事讨债业务。鼓励各类商业**公司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14号)精神,面向中小微型企业提供服务,积极开展国际和国内保理业务。
4、健全监管制度。试点地区商务主管部门要健全工作机制,牵头制订商业保理管理办法和指导性文件,建立日常监管机制,指导商业保理企业积极开展行业自律,并定期将试点情况报商务部。
(三)试点工作安排
请试点地区商务主管部门根据上述要求制定试点实施方案,于15个工作日内书面报商务部,由商务部组织评审后正式施行。试点工作中遇到相关问题,请及时与商务部(外资司、市场秩序司)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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